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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南張氏宗親總會章程
时间:2016-11-18    作者:    点击:17290


 

第一章    


第一条 全称为:“華南張氏宗親總會”。

第二条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南山大道南园枫叶公寓A座1618室。                  

第三条 目 的

张氏宗亲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与其他姓氏团结友爱,为建设国家而努力,为民族振兴而奋斗。张氏宗亲理事会的愿望和目标就是维护张氏宗亲的合法权益,带领张氏子孙实现祖国繁荣,宗亲互帮互助,弘扬张氏文化。

第四条 性 质

本会是张氏宗亲自发组成的非营利性质的宗亲团体性的组织,一切行为均在国家政策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开展活动。为继承发扬先人功德,爱国爱家,遵纪守法,团结奋斗,教育后代,奉献国家,忠于民族,特制定《華南張氏宗親總會章程》规范会员行为,以便更好的兴家旺族,荣宗耀祖,促进社会更加和谐。

第五条 宗 旨

亲情、和谐、包容、进取。


第二章   


第六条 理事会的任务

(一) 倡导、督促宗亲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

(二) 团结和组织宗亲依据本会宗旨开展宗亲活动,建立宗亲联络网;

(三) 促进宗亲在道德文化,以及社会事业上的发展;

(四) 尊祖敬宗,弘扬祖德,推动文明的庆祠祭奠活动,推动海内外张氏宗亲沟通交流。

(五) 敦亲睦邻,团结海内外宗亲,信息交流,建立宗亲联谊,促进祖国和平统一,增进宗亲团结之风尚;

(六) 逐步完善本会各种必要的制度,规范会员的社会活动行为。


第三章 权利与义务


第七条 张氏宗亲所有成员,不受年龄、性别、区域、婚否的限制,只要遵守本会章程,愿意履行职责的,都可以成为華南張氏宗親總會的会员。

第八条 会员的义务

(一) 学习、了解理事会的章程,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二) 遵纪守法,为宗亲在生活、学习、工作中起带头作用,做热爱本会的宗亲;

(三) 乐善好施,克己奉公,讲团结不搞分裂,讲光明正大、不搞阴谋诡计。宗亲之间发生纠纷,由理事会进行调解,但不允许非当事人结帮介入,避免宗亲间隔阂加深,自觉维护宗亲的安定团结;

(四) 接受理事会的领导,完成理事会交给的任务;

(五) 积极参加宗亲活动,并主动交纳活动费用。

第九条 会员的权利

(一) 有参加理事会的各项活动的权利。

(二) 有向理事会提出合理化建议的权利。

(三)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四) 有请求权、议事权及表决权。

(五) 每一个会员不论辈份高低、财富多少,都平等地参加宗亲的活动。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条 组织制度

(一) 理事会成员应服从理事会领导,遇到重大事情应征求宗长意见,本会成员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二) 理事会的领导组织及成员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三) 理事会听取成员的意见,及时解决宗亲提出的要求;

(四) 理事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

(五) 理事会每五年换届一次,由前届理事会组织实施;

(六) 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和情况变化,决定对理事会领导成员的增补,调整和罢免。


第五章 机构人员设置


第十一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華南張氏宗親總會代表大会。

第十二条 理事会是宗亲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理事会由宗亲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十三条 理事会成员及会员构成

 (一) 理事会设理事会会长一名、监事长一名,常务副会长若干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可兼任),副秘书长若干名,会计一名,出纳一名,常务理事若干名,理事若干名,监事会成员若干名组成,全权负责理事会的日常工作。设名誉会长、荣誉会长、顾问若干名。

 (二) 理事会成员由華南張氏宗親總會会员推荐民主选举产生。五年一届,到期召开宗亲代表大会进行换届选举,推举产生新一届理事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也可以提出辞退。理事会成员须存档入谱。

(三) 凡華南張氏宗親總會会员遵守章程,愿意履行职责张氏宗亲成为自然会员。

第十四条 理事会成员的选拔标准

(一) 理事会成员必须具备的条件

拥护本会的章程;

有参加本会的意愿;

热心宗亲公益事业,在宗亲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并且能积极地参加宗亲的各项社会性的活动;

能为宗亲事业出谋献策,并能力所能及地办实事,做到处事大公无私;

对宗亲事业有无私奉献精神。

(二) 理事会的会长、监事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的条件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在宗亲中有较大影响;

热心華南張氏宗親總會事业,熟悉宗亲事务,处理宗亲事务有一定的经验;

具有洞察、判断,决策、组织指挥能力;

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5周岁。

身体健康,有责任心;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六章 理事会的职责


第十五条 理事会的职责

(一) 每年召开一次宗亲大会,向宗亲代表大会报告上年工作情况,每季度召开一次成员会,照章开展理事会工作;

(二) 制订理事会的工作思路、目标、计划、任务并组织实施,领导全族宗亲工作;

(三) 引导会员遵纪守法、勤劳致富、孝顺父母、尊敬老人、培养后代;

(四) 引导会员继承张氏宗亲的光荣传统,弘扬炎黄子孙正气,决不能做出有损宗亲尊严及危害社会任何行为举动;

(五) 引导会员团结奋斗,互相帮助,扶正压邪,扬善惩恶;

(六) 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帮助会员申张正义;

(七)建立宗亲产业信息对接交流中心。

 (十) 联系远、近宗亲,交流经济信息,促成经济合作,发展市场经济,促进共同富裕,构建和谐文明的张氏机构;

(十一)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讨论、决策重大问题;

(十二)逐步完善修改華南張氏宗親總會章程,处理宗亲重大事务,修定、制定本会规章制度。

(十三)建立财务管理制度,定期向理事会提交财务报表,年终把当年收支情况向会员张榜公布。坚决做好收支两条线,公平,公正,认真向本会尽责。


第七章 组织成员职责


第十六条 顾 问

(一) 顾问为理事会把关,制定方向,定目标、把握政策,提出决策建议;

(二) 提供决策意见,提供决策依据,当好参谋;

第十七条 会 长,监事长

会长负责主持理事会全面工作。组织制订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牵头开好各种会议,积极开展日常工作。监事长负责执行监事责任,协同监事会成员确保工作顺利进行;发挥指导作用,防止管理上的差错。

第十八条 常务副会长

常务副会长协助会长主持日常事务,分管财务工作。组织制订理事会的各项规章制度,如财务制度,会议制度以及各种相关规定。

第十九条 副会长

分管内务事务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并分管内务事务。

分管外务事务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并分管外务事务。

第二十条 秘书长

(一) 起草文件,会议记录,建立档案;

(二) 准备资料,筹备会议;

(三) 做好上传下达和衔接工作。

第二十二条 副秘书长

(一) 协助秘书长召集理事会的会议,拟制或受权发布理事会的会议纪要;

(二) 协助理事会收集和了解宗亲的意见和建议;

(三) 及时准确地传达信息。当好理事会与宗亲之间沟通的桥梁纽带;

(四) 协助秘书长做好上传下达和接待工作。并落实宗亲理事会所决定的一切事务。

第二十三条 会 计

协助常务副会长或副会长工作并负责理事会帐务管理,建立财务档案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 出 纳

协助常务副会长或副会长工作并负责理事会资金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

协助常务副会长或副会长做好各项工作并负责各片区要务工作。

第二十六条 理 事

协助副会长或常务理事做好各项工作并负责所属区域具体工作。

第二十七条 联络组(成员为部分常务理事)

(一) 制定联络计划,负责开展联络工作,划分联络区域和范围;

(二) 建立联络登记制度,加强沟通增进了解,及时反馈理事会工作情况;

(三) 统计远、近孝悌贤淑典型,名人名事,高学历人士及机关部队在职干部,互通信息、掌握情况;

(四) 主动向政府反映宗亲合法正当的需求,并取得他们的支持与帮助,动员宗亲成员有钱出钱、无钱出力来为宗亲多做贡献。

第二十九条 严格履行职责,认真办好宗亲事务。要顾全大局提高办事效率,不要塞责渎职,推诿扯皮;要团结和谐,无私奉献,不要排斥他人,拉帮结派;要自警自省,百折不挠,不要畏惧困难,贪图安逸;要群策群力,择善而从,不要固执己见,主观武断;要诚实守信,不要弄虚作假,谋取私利。

理事会所有成员均无报酬,义务为宗亲理事会服务。


第八章 资金来源及财务管理


第三十 条 经费来源

(一)乐捐,鼓励经济比较宽裕的宗亲进行乐捐,乐捐款额不提出具体要求,量力而行,款到由财务出收据作凭证;

(二) 凡社会团体、宗亲、工企大户募捐和赠与的款项(但必须按募捐和赠与人的意愿在理事会的统一规划下专款专用)。

第三十一条 资金用途

(一) 理事会办公费;

(二)其它必要的开支。

第三十二条 财务职责

理事会建立财务管理制度,设立专职的会计、出纳人员,接受宗亲代表大会的监督,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准确、完整,财务公开。


第九章 议事规程


第三十三条 召开理事会会议应有全体理事会三分之二成员出席方可开会,并以出席人数三分之二人同意,方得决议。日常事务,由会长或常务副会长召集副会长、秘书长等讨论决定。

凡议事要先拟定议题,定范围、定程序、定时间、定地点、征得理事会同意后,提前三天通知参会人员。重大事项应征求顾问成员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四条 议事会议由会长或常务副会长主持,秘书长或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对重大问题形成决议时,与会人员要逐人签名,以示负责,必要时要形成会议纪要下发传达。

第三十五条 议事按程序进行,要积极发言,各抒已见。在综合归纳的基础上,可采取举手表决,少数服从多数的方式形成决议。不可按辈份高低、年龄大小、资历或职务来决策。各项议事要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实行民主决策。

第三十六条 在决议时,要实事求是,考虑宗亲的承受能力,要注重实效,简便可行。不议有损他人或不利社会公德及违法之事。


第十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在实施过程中视宗亲实际每五年进行一次修改完善(特殊情况例外)。对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是会员处事的行动纲领和行为规范,必须人人遵守,严格执行,人人有提出修改补充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章    


第三十九条 对模范宗亲通报嘉奖,分期载入本宗亲光荣篇。对不孝者,违法乱纪,影响极坏的,实行通告,并载入本宗亲耻辱篇。


第十二章    


第四十  条  本章程最终解释权属華南張氏宗親總會理事会。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如有与政府法规相违之处,将及时改正。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自宗亲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来源:華南張氏宗親總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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