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濮阳历史悠久、文化灿烂,是中华龙文化、姓氏文化重要发源地。上古时期,颛顼建都于帝丘(濮阳),张姓始祖挥公辅佐颛顼,发明创制弓箭,封弓正官,因职得姓为“张”,因而“张姓祖根在濮阳”。
自上世纪九十年代,濮阳县政府积极发挥历史文化优势,促进改革开放进程,成立“濮阳县张姓研究会”(即本会)。本会成立之后,开展了一系列“张姓探源工程”,取得了大量的研究成果,近年来,坚持“上溯挥公时代探根源” 的研究方向,从濮阳历史自然地理、历史人文地理、历史遗存与考古等多方面进行研究,进一步丰富了张姓源于濮阳的理论成果,得到国家历史、考古、姓氏文化专家学者、海内外广大张姓宗亲的认同。2017年河南省姓氏祖地与名人里籍研究认定中心,确认“濮阳县是中华张姓祖根地”。
本会以祖根地的担当精神,广泛开展海内外张姓宗亲联谊活动,积极参与发起成立世界张氏总会,相继举办世张第二届恳亲大会等多次国际性会议,本会也因此成为世张中坚力量。多年来,在县委、政府的主导下,本会筹集资金修复挥公陵园、建造挥公大殿、世界张氏大宗祠、打造挥公大道等,把濮阳建成张姓寻根谒祖的精神家园。二十多年的奋斗历程,本会由小到大,由弱到强,目前在海内外张姓宗亲组织中颇具影响力。
尤其是近两年来,市委、政府大力支持“中华张姓拜祖大典暨海峡两岸张氏宗亲联谊活动”,以发挥本会联谊海峡两岸张姓宗亲的优势,打造促进祖国和平统一的交流平台,这为本会的发展赋予新的使命。据此,本会要进一步坚持创新发展的办会方向,坚持开放办会的原则,把本会建成开放、高效、民主、规范的社会团体,使本会稳步走向新阶段,取得新成绩。
第一条 本会名称:濮阳县张姓研究会(对外称:中国·濮阳张姓研究会)。
第二条 本会性质:本会是经民政部门正式批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非营利性的的社会文化学术及联谊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坚持共产党的领导,接受县政协、民政等部门的工作指导,团结全县仁人志士,深入开展张姓历史文化研究和联谊活动,为濮阳县委、政府的对外开放服务;大力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打造世界亿万张姓宗亲的心灵圣地和精神家园,为海内外张氏宗亲寻根谒祖服务;加强与台湾张氏宗亲联谊,为实现国家统一、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做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政协濮阳县委员会、登记管理机关濮阳县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会址:濮阳县挥公大道挥公园内的世界张氏大宗祠三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1)积极开展张姓起源、变迁等文化研究;(2)广泛搜集整理张氏家谱、碑刻、墓志铭、名人传记等资料,丰富张姓文化内涵;指导或协助张氏家族编修家谱,维护宗亲和睦;(3)广泛开展海内外张姓宗亲联谊、文化交流活动,促进张氏宗亲团结与融合;(4)发展张氏文化产业,使我县文化与经济协同发展;(5)利用现代传媒技术,传播张姓文化知识与活动信息;(6)开展救困帮扶活动,助力张姓人才培养。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三)在本团体的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表;(二)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个人简介、身份证复印件;(三)由一名会员或理事介绍,常务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四)自觉缴纳会费(100元)即可成为本会会员;(五)由本会授权的机构常务办公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和各项规定;(二)执行本会的决议;(三)按规定交纳会费;(四)维护本会合法权益;(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办公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二)通报批评;(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2年不交纳会费;(二)2年不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五)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五)决定名称变更和终止事宜;(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一)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二)本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15日将拟任负责人人选及会议的议题向会员公示,公示期为7天。
第十八条 理事会或者本会30%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二)选举理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50%;(三)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十条 下列事项,应当以无记名方式表决: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三)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人数不得超过会员总数的30%。
第二十二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三)确定法定代表人人选;(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六)制定内部管理制度;(七)决定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十)审议重大业务活动、大额财产处置以及重要涉外活动;(十一)决定本会工作人员的报酬事项;(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届5年(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
第二十五条(一)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一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二)理事【最多2次】次无故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66%。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通讯会议不得决定负责人的调整。
第三节 常务办公会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立常务办公会。常务办公会成员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常务办公会人员不超过理事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办公会行使理事会第一、五、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办公会代表本会行使权利,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各工作委员会负责人组成。常务办公会每月召开一次工作会议,审理本月工作,制定下月工作计划,决定有关重大事项;常务办公会召开会议时邀请本会顾问相关成员与会,进行工作指导;常务办公会和理事会任期相同。
第二十九条 常务办公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办公会议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办公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办公人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一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常务办公人员【最多4次】次无故不出席常务办公会议,自动丧失常务办公资格。
第三十条 常务办公会每个月的第一个星期天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一条 (一)本章程所称本会负责人,是指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二)理事、副会长、名誉会长、永久名誉会长任职资格及晋升:
(1)理事:凡境内副科级干部(含副主任科员),本人自愿入会的,可成为本会会员、理事;或在本会积极工作,成绩显著的会员,经常务办公会研究同意,可晋升为本会理事;或有一定捐资的,可聘任为本会理事。
(2)副会长:凡境内正科级干部(含主任科员),本人自愿入会的可任本会会员、理事、副会长;或在本会积极工作,成绩显著的理事,经常务办公会研究同意,可晋升为副会长;或有一定捐资的,可聘为副会长。
(3)名誉会长:凡境内副县级以上的领导干部,或在任职副会长10年以上,且突出贡献的;或有一定捐资的企业家,可晋升为名誉会长,
(4)永久名誉会长:凡本地副厅级干部以上的;或任本会会长届满的;或任职驻会副会长15年以上、任职名誉会长10年以上;或累计捐资达到一定比例的,有重大贡献的,可晋升为永久名誉会长。
有其他特殊情况的,经常务办公会研究赋予相应职务。凡受到刑事处罚的人员,其会员等资格一同免除。凡不履行本会章程,有损本会荣誉的人员,经常务办公会研究同意,解除本会一切职务。
第三十二条 本会负责人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且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影响;(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五)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六)本会的负责人不得具有近亲属关系;(七)无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会的负责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三)曾在被撤销登记、吊销《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社会团体担任负责人,且对该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或者曾在被取缔的社会团体担任负责人,自该社会团体被撤销登记、吊销《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取缔之日起未逾3年的;(四)人民法院通过司法程序认定的失信被执行人;(五)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六)违反前款规定选举或者任命的负责人无效。
第三十四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负责人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五条 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一)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法定代表人;(二)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2)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六条 (一)本会被罢免或卸任后的会长,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由本会在会长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二)前任会长无正当理由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经本会出示理事会决议及有关证据,可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七条 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二)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四)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五)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六)拟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七)拟定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八条 本会会长常务办公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贯彻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二)监督本会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财务预算的实施;(三)向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建议议题;
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组成。会长办公会须经2/3以上组成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九条 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办公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
第五节 分支机构
第四十条 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如下工作机构:
工作机构在会长领导下,承担本会工作任务,负责日常工作。
① 秘书处
② 财务处
③ 文化研究中心
④ 家谱研究委员会
⑤ 经济管理委员会
⑥ 网络宣传委员会
⑦ 挥公教育基金委员会
⑧ 对外联络工作办公室
⑨ 本地联络工作办公室
⑩ 信息管理中心
本会以上分支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另行制定章程,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四十一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
第四十二条 分支机构的财务由本会统一管理。
第五章 党的建设、廉政建设、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十三条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十四条本会严格执行社会组织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有关规定。
第四十五条 本单位实行诚信自律承诺制度,主动签署自律承诺书并向社会公开,强化责任落实,确保对社会承诺事项的兑现。
第四十六条 本会于每年5月31日前,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统一的信息平台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参加年度检查。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七条
(一) 本会的财产来源:(1)会费;(2)捐赠;(3)政府资助;(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5)利息;(6)其他合法收入。
(二)经费使用范围:(1)会务费用;(2)联谊交流费用;(3)书刊资料编印、购置费用;(4)网络、影视宣传费用;(5)设施建设费用;(6)办公费用;(7)办公人员工资、补贴;(8)其他。
第四十八条 本会财产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本会接受捐赠、资助,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并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本会不得接受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违反社会公德的捐赠。
第四十九条 本会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定财务制度、制定财务会计报告,健全内控机制,规范使用票据,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 财产来源于国家资助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监督;本会财务收支全部纳入本会开立的银行账户,不使用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的银行账户。
第五十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一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十二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三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五十四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五条 本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二)自行解散的;(三)分立、合并的;(四)依法被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书的;(五)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五十六条 本会自决定终止之日起30日内,在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并向社会公告。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七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公益组织。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1)坚持开放办会原则,积极吸纳各姓氏社会成员入会。(2)扩大本会同其他姓氏团体的文化交流;(3)本会为世界张氏总会、河南省姓氏文化研究会的团体会员,在其积极发挥作用促进共同发展。(4)本会除 特聘人员外,实行义务工作制。
第六十条本章程经2019年6月22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一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